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猛文!刑事诉讼,42大常见疑问及解析

2016-11-01 刘海 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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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1950354508@qq.com;法律咨询QQ群:292853215;律师咨询:010-56455910;商务合作:13910271035

文|刘海,联系方式15250363176,法学硕士(拥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现就职于某集团公司法务部,解决处理多起劳动仲裁、合同经济纠纷、地产买卖纠纷等重大疑难案件,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


你想了解的刑事诉讼法要点都在这《刑事诉讼法要点解析》

1.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1) 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

2) 正确运用法律;

3) 惩罚犯罪分子;

4) 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5) 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6)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7) 尊重和保障人权;

8)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9) 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各自的职权范围是哪些?

1) 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注意:国家安全机关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2) 检察院:负责检察、批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

3) 法院:负责案件的审判。

3. 刑诉中的公、检、法机关办理案件的原则有哪些?

1) 必须依靠群众;

2) 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3) 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5)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6)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4.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1)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注意:对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如已立案,应当撤销案件;如已交检察院予以提起公诉,应当予以不起诉;如已进行审理,应当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

5. 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有哪些?

1) 贪污贿赂犯罪;

2)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4)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已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的。

6.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哪些?

1)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提审原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 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而移交给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5) 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管辖不明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7.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涉及到哪些情况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予以回避?

1)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 是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如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的;

注意:如当事人提出申请后被拒绝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

8. 对回避申请做出决定权的人员是哪些?

1)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2) 检查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院检察长决定;检察长的回避,由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3) 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9. 哪些人员可以被委托作为刑事案件的辩护人?

1) 律师;

2) 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注意:如以上人员正在被执行刑罚(包括但不限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缓刑等)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10.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何时才可以委托辩护人?

1)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2)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注意: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院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11.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情形有哪些?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困难没有委托,并向法援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5)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12. 辩护人的责任是什么?

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13. 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的权利有哪些?

1) 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其他辩护人没有)

2) 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其他辩护人没有)

3) 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其他辩护人没有)

4) 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须经检察院、法院许可)

5) 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其他辩护人没有)

6)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其他辩护人没有)

7) 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没有)

8) 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其他辩护人没有)

9) 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其他辩护人没有)

10) 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其他辩护人没有)

11) 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所有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具有该权利)

14. 刑事案件中的证据资料种类有哪些?

1) 物证;

2) 书证;

3) 证人证言;

4) 被害人陈述;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 鉴定意见;

7)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5. 证据确实、充分须同时满足哪些条件?

1)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 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16. 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制度有哪些具体表现?

1)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2)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但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3)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4) 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注意:刑事诉讼法中对于证明证据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举证责任给了申请人一方。刑诉法第56条规定,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一方,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对于这一点,申请人一方如果要搜集该方面的证据会比较困难。

17. 什么是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情形是哪些?

定义: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的情形:

1)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罪轻的)

2)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无社会危险的)

3)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病、怀孕、哺乳)

4)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期满案件未结)

18. 如何申请取保候审?

1) 申请人符合法定的可采取取保候审的情形;

2) 提供保证金或者保证人。提供保证金的,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的银行账户内。取保候审结束后无违法情形的,可凭执行机关文件退回保证金。提供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是与本案无牵连关系、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并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没有受到限制的人。

19. 什么是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的情形是哪些?

定义: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监视居住的情形:

1)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 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6) 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

注意:监视居住可以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20. 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区别表现在哪些方面?

对比项目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

是否需要保证金

需要

不需要

是否可以折抵刑期

不可以

可以

最长期限

12个月

6个月

活动范围限制

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是否可以会见他人

无限制

未经许可不得会见或通信

21. 同时满足哪些情形时可以予以逮捕?

1) 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

2)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3) 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其后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或者曾经故意犯罪或身份不明的。

注意:批捕决定应当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22. 公安机关可以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刑事拘留的情形有哪些?

1)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3. 采取刑事拘留应当履行怎样的法律程序?

1) 采取刑事拘留时应出示拘留证(注意:无拘留证时可以变相采取其他方式予以拘留,如委托其他人以发现存在犯罪行为时予以扭送至公安局,再在公安局临时办理拘留证。因为法律赋予了其他公民无拘留证前提下可将犯罪嫌疑人扭送至公安局的权利);

2)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3) 24小时内,应当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4) 24小时内,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讯问;

5) 如无需批捕或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情形,应当予以释放;

6) 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间为37天(拘留后3天内决定是否申请批捕;申请批捕时间可延长1-4天;最长可以延长至30天;检察院做出批捕决定的期限是7天)。

24. 采取逮捕措施应当履行怎样的法律程序?

1)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2)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3) 逮捕后的24小时内,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并在该时间内进行讯问;

4) 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25. 导致刑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1) 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 被告人脱逃的;

3) 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 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

26. 自诉案件包括哪些案件?

1)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7. 刑事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的案件有哪些?

1)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

2) 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3) 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注意:以上三点缺一不可,同时仅仅适用于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另外,刑事案件中的简易程序,可以由合议庭审理,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结,最长不超过1个半月。

28. 检察院对一审案件判决裁定结果不服,应当履行怎样的抗诉程序?

1) 检察院向同级原审法院提交抗诉书;

2) 检察院将抗诉书抄送至上一级检察院;

3) 原审法院将抗诉书、案卷证据资料等移交至上一级法院;

4) 上级检察院收到抗诉书后,认为抗诉不当的,向其同级法院撤回抗诉;

5) 上级检察院收到抗诉书后,认为抗诉适合的,向其同级法院进行抗诉。

29. 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哪些情形可以导致案件延期审理?

1)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 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 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30. 不服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日期为多久?

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

31. 哪些二审案件,法院必须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1) 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2) 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3)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4) 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32. 死刑复核程序当如何进行?

1) 死刑一律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3)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以及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二审案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5) 最高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6) 最高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7)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33. 刑事案件中,出现哪些情况时可以申请再审?

1)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 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5)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4. 对于再审案件,如何确定具体审理的程序以及具体审理的法院?

再审程序的确定:

1) 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

2) 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再审法院的确定:

1) 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 最高人民法院有权提审各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案件;上级人民法院有权提审下级人民法院已生效判决、裁定的案件。上级法院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35. 出现哪些情形时,应当立即停止执行死刑?

1) 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 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 罪犯正在怀孕。

注意:以上前2项原因消除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方可执行;第三项原因出现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所有的死刑核准以及判决,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时方可执行。

36. 刑事案件判决的执行机关有哪些?

1) 监狱:执行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刑罚;

2) 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刑罚;

3) 公安机关:拘役;剥夺政治权利;

4) 法院:死刑;罚金;没收财产;

5) 未成年犯管教所: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而被判处相应的刑罚;

6) 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37. 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应当如何执行?

1) 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执行;

2)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注意:通过以上分析,执行死刑的至少应当是中级人民法院。

38. 发生哪些情形时,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 适用于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2)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3)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4)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5)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严重后果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39. 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和制度有哪些?

1) 在没有委托律师的情况下,强制指定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2)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3)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4) 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5) 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注意:只有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方可代为行使诉讼权利,其他人只能在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提出意见以及听取讯问笔录和庭审笔录。)

6)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7) 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8) 不被判处死刑。

40. 刑事案件中哪些情况下可以进行当事人和解?

1) 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 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41. 哪些机关可以对当事人和解做出和解协议书?

1) 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做出和解协议书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2) 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做出和解协议书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 法院;法院作出和解协议书的,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42. 对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如何处理?

1)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

2)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检察院应当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3)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4) 法院是唯一可以做出强制医疗决定的机关,同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中的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能力程序,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5)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6)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7)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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